国内旅游,是指国家内的居民离开长住地到国内另一地方去进行的旅游。它的特点是,对进行这种旅游活动的人没有国籍的限制,游客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长住该国的外国人。一类是综合门户网站的旅游频道,旅游只是整个网站的补充,在旅游信息的权威性、全面性和实用性方面没有优势,所以不是旅游电子商务的主流;另一类是旅游专业网站,包括一些景区、酒店网站,更高层次旅游网站则依托大旅行商,并开展信息交流、网上预定。相比较而言,后一类旅行网站更是今后发展的主流。由于旅游借助互联网,能够解决传统旅游业不能解决的适应游客行、吃、住、游、玩一体化的需求;同时还由于旅游也作为一个整体的商业生态链,涉及到旅行服务机构、酒店、景区、交通等等,利用互联网可以将这些环节连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进而可以大大提高服务的水平和业务的来源。传统旅游业已经越来越感到来自互联网的“双刃剑”的考验,一方面,互联网为传统旅游业提供新的机遇及提高服务水平和运作水平的手段,另一方面,大多数没有开展网上业务的中小旅行社则面临严峻的挑战。每至一地,必先清楚了解从本地至该地的交通途径的价钱、班期,以便预早订购客票。除了要对出发地的交通资料有所了解外,对于旅途中各站之间的交通途径、班期及价钱,也需要弄清楚。每至一站,先行办妥至下站的交通手续,以免临走时到处也买不到船票、车票或机票。在旅游旺季——春节、暑假——期间,这点万尤须注意。国内的各类交通工具中,以火车的班期较为准确,可以令旅客较容易控制时间。大多数工薪族会选择坐火车。新型空调车硬座的价钱相当于普通火车硬卧的价钱,假如身体健康,旅途不是横贯祖国东西南北,还是选择硬卧吧。若你年轻气盛,还可以尝试坐硬座,省下的钱可以多玩好几天。火车的班次选择也要注意,不要光看发车时间,重要的是何时到达。万一坐了趟慢车,可就惨了。不过有时候你确要选择慢车,因为在车上呆一个晚上,可是省下了一天的住宿费。各市、城、县镇内,以公共汽车最为便宜,当然也最为拥挤。当到达目的地后,常常需要转汽车或坐船。坐汽车也有原则,尽量不要“打的”或租车,如今公共交通非常发达,大都能到你想去的地方,少坐一次出租车至少能省10块钱。但绝对不是不要打的,有的时候,这10块钱不仅节约了宝贵的时间,还有机会让你恢复体力。长途汽车,要坐正规车站发的车,在售票窗口买票时要问清楚是哪辆车。国内旅游的开展一般很少存在语言障碍,而国际旅游不仅存在语言障碍,还需要办理各种旅行手续。旅游旺季,外出旅游的人较多,而且人们都喜欢到热点景区去,从而使得这些旅游景区的旅游资源和各类服务因供不应求而价格上涨,特别在节假日期间,情况更甚。如果这时到这些地方去旅游,无疑要增加很多费用。而有意识地避开旅游热点地区的游客高峰期,到相对较冷特别是那些新开发的景区去旅游,就能省下不少经费。在国家延长节日假期后,不少人旅游时间还是比较充足的,如果不是到较远的地方去旅游,非得坐价格较贵的飞机抢时间不可,就完全可以坐火车、乘汽车。这样,不但可以一路上领略窗外风景,而且花费也要少得多。外出旅游是较累的,因此,有个安静、舒适的住宿休息的环境很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要住星级宾馆。所以,选择入住旅社完全不必贪“洋”追“星”,而应从实用、实惠出发,选择那些价格虽廉但条件也还可以且服务不错的招待所为好。不少旅游区都出售“通票”,这种一票通的门票,虽然有节约旅游售票时间的好处,而且比分别单个买旅游景点的门票所花的钱加起来也要便宜一些,但是,大多数旅游者往往不可能将一个旅游区的所有景点都玩个遍。鉴于此,游客可不必买通票,而改为玩一个景点买一张单票。这样,反倒能省下些钱来。一些游客逛旅游景区,常常怕跑,往往进园坐游览车,上山坐缆车,山上坐轿子……这种懒惰式的游览,虽然少累些,但却要多花好多钱,而且也不利于旅游健身。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甲方应于年月日时分于(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第七条〔人数约定〕本旅游团须有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第八条〔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第九条〔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第十条〔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第十三条〔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第十四条〔擅自变更合同〕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旅游行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六条〔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第十七条〔中途离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扩大损失〕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